为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奖励我校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实验室人员积极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项设置
评选奖励设实验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奖、实验教学工作先进个人奖。该奖项每三年组织一次。
二、 申报范围
1、 申报先进集体须是我校正式成立的教学实验室。
2、 申报先进个人须是教学实验室岗位且工作三年以上。
三、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热爱实验教学工作,研究实验教学技术,不断改革和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在促进学生综合能力提高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与相关同志密切配合,热心为师生服务,工作态度认真、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关心实验室建设,模范执行实验室各项制度,工作质量和效率高,表现突出;
5、凡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编制须不少于3人,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教学任务饱满,三年内未出现教学事故;规章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注重实验教学的研究和改革并取得成绩。
四、 推荐办法
1、由各学院(体育部)、相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择优推荐。
2、评选原则上面向基层,二级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二级单位领导不参加实验教学先进个人评选。
3、各申报集体、个人填报相关事迹材料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
五、 评选奖励办法
1、评委会投票评选。
2、获奖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异议期7天。
3、组织颁奖会,大力宣传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
4、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5、实验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可作为评聘晋级的参考依据。
六、评委会的组成
评委会由校领导、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务处
二OO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