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谨治学,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师首次带实验前,要对所带实验逐个进行试做或试讲,由学院安排,并对试做、试讲情况写出评价意见。评价合格,方可开
课。试讲实验要做到表达清楚,试讲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设备与原材料、基本操作、影响实验因素与注意事项、对实验结果的分析与思考题等。
第三条 首开的实验,必须由实验室提出实验方案,有3名以上教师分别试做实验,并达到数据准确性与重现性的要求。首开实验须经所在实验中心(室)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审核,方可执行。审核的内容包括实验的目的意义、实验技术水平、实验方法、实验数据、实验学
时、三废处理、以及消耗定额等。
第四条 本制度从2004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