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为宗旨,开展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5—25名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由二级单位推荐,主管校长批准,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为三年。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增补。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修订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2、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方面纲领性的管理文件、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方案等。
3、检查各学院、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对各学院、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立项项目进行验收。
4、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参与学校教学实验室评估工作。
5、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报告。
6、组织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实验室建设的调研、经验交流及相关学术研讨,了解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经验。
7、配合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手段现代化指导委员会开展实验教材、实验课程CAI建设及评优工作。
8、为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提供建设、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秉公办事,积极参加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充分发表意见,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为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出主意,想办法,做好工作。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深入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检查工作时,各学院、中心实验室领导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由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和资产处设备管理科承担。
第七条 本条例经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北京邮电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