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自制设备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特制订本规定:
1、鼓励、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自制一般通用设备必须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优势。
2、自制设备须事先立项,其程序是:首先到资产管理处填写“自制设备申请表”,写明自制理由,设备用途,性能等;再做好经费预算计划并落实经费来源;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所需经费不超过五万元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立项;超过五万元 报主管校长审批立项。凡未批准立项自行启动,概不予报销。
3、 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到资产管理处领取“自制设备执行表”,持此表及经费本到校财务处履行预扣经费手续,由财务经办人按项目预算额,将经费转入“自制设备执行表”并加盖财务处财务专用章。
4、 购置配件材料报帐时,须将配件品名、数量、价格等按要求填入“自制设备执行表”并持该表及票据复印件到财务处报帐,票据原件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存。
5、自制设备执行中,如发现与其申报的内容不符或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资产管理处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
6、项目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主管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
7、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持所有原始票据,“自制设备执行表”到资产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建立固定资产帐,然后持固定资产“收入凭证”, “自制设备执行表”及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帐。
8、“自制设备执行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9、自制设备出售给校外的获利润30%应用于实验室修购基金。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北京邮电大学自制设备审批报告
附件二、北京邮电大学自制设备经费预算表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