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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3年05月18日   点击:

一.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5]10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 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
三. 资产处置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处置。资产运出校外,必须持有资产管理处开据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与遗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 对本单位闲置不用,其他单位可用的资产,可申请无偿调出,填报“调拨申请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办理调拨、调帐手续。
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
1.在安保、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的;
2.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低下,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60%者。
申请报废程序:
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专家技术鉴定,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拟报废设备、资产卡片交资产管理处。
六. 对非自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60%的资产应及时办理报损手续,填写报损报告单,写明损坏原因及责任人。由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七. 资产被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或校园管理与保卫处报案,凭公安部门或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报失手续;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资产遗失由保管人说明遗失具体情况并承担责任。
八. 处置资产审批权限:
1.校内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2.单价不超过十万元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单价超过十万元的资产处置,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单价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由校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九. 对处置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卸,保证设备及附件的完整;调拨资产,还须附送设备技术资料。
十. 对经相关部门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报废车辆的处置办法,详见《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对报废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报废车辆处置的规定》。
二000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