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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05月18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由一位校长主管;资产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院、中心、机关职能部门、校产集团、后勤产业集团均有主管领
导、管理部门或专职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基层要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或实物来自何种渠道,都要在资产管理处建帐建卡;对于接受国内外单位、个人捐赠的设备,合作主管部门应督促接收使用单位及时建帐建卡,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未办理建帐建卡手续的设备不得发给使用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建帐后,财务处方可给予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各项工作的需要。校各级管理机构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并尽量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提倡“专管共用”,贵重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对长期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及时组织调剂。

第六条 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且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设备功能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管理人员变更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凡属计价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均按单价金额计价入帐。凡捐赠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一律作价,按新购入处理。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根据材料和加工费用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已建卡入帐的仪器设备,若增加或减少其配件时,应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原
值。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某一部分,应减少原值。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应交给对方的可不在校内建帐建卡,但须符合经我校科技处确认的合同复印件及接收设备物资部门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经费、避免重复购置,提高现有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我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学校制订的专业设
置、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学校下达的经费数额,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学校其它单位也按上述精神制
订。

第十二条 购置计划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厂家、预计价格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还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内容要求详见北京邮电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制订购置计划时,一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研究产品的档次、配置、性能、质量、环境、安全、计量标准、能源消耗,保证运转的经费能力、消耗性器材供应、房屋、技术人员等状况。基本条件不具备的不得购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呈报购置计划时应尽可能考虑周全。购置计划变更应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单价十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单价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经院、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具体见《北京邮电大学自制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购置计划的审核和实施,并参与学校设备经费的分配。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购置设备要“货比三家”,既要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也要考虑售后服务。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商品进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校内教学器材服务中心购置。对于批量或贵重仪器设备应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及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总金额超过万元的设备,必须签定合同,合同除写明所购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买卖双方责任、权力外,还应包括售后服务条款。

第十九条 购置设备货到后要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到资产管理处建帐建卡后,校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各实验室、科研室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制度,技术安全和借还制度。各实验室负责人应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价值或精密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密度和性能,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用于实验课。凡使用未定标仪器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北京邮电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设备保管人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则的保管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全校师生员工均应尊重设备保管人员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需经院主管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实施。陈旧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有计划的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论证报告,经专家组织论证,认为可行后,由院、中心主管领导签字,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设立全校仪器设备帐,负责学校设备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供给院、中心、各职能处室、校产集团、后勤产业服务集团等各单位的设备帐,并督促各部门对本单位设备进行清查。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设备帐,做到帐帐相符。

第二十八条 院、中心、职能处室、校产集团、后勤产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帐、卡、物管理,并定期检查核
对,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物相符。保障设备安全、完整。积极配合学校核查、统计。每年年末向资产管理处交一份本年度设备状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对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处置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具体办法详见《北京邮电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