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其中带“★”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 不准时上下课的情况
①迟到或提前5分钟(含5分钟)以上,或迟到不足5分钟的情况一学期出现三次的;
②上课时教师随意离开课堂的;
③未经批准,私自不来上课的。★
2. 授课情况
①教师授课要按照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进行,随意打乱进程、自行减少学时,擅自修改教学内容的;
②教师备课不认真,致使实验教学出现明显失误的。
3. 实验报告批改情况
①批改实验报告不认真,有错误不予指出的;
②对平时实验报告成绩不记录的;
4. 考试工作(期中、期末考试、小测验)情况
①试卷卷面错误多的;
②监考教师迟到,未按时发放试卷或考试过程中随意离开考场的;
③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
④考题泄漏的;★
⑤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或改期进行的;★
⑥回收试卷有误(缺少页数或份数)的;★
⑦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所报成绩有误或私自更改成绩的;
⑧不按时给出成绩,延误后续工作的。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1. 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报实验中心相关领导及理学院办公室;
2. 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理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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