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物理实验中心安全和卫生制度 |
1.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安全员,院(系)领导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2.学生做实验,必须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要进行安全教育。毕业设计或学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教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应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4.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时,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及时切断电源。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危险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发放和保持的有关规定,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腐蚀、防放射性辐射等的安全工作。
6.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7.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被盗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8.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消除隐患。
9.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涝”安全教育,提高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10.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将情况上报所属院(系)、校保卫处和设备处与实验管理处。
11.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证实验室的清洁,对实验室的卫生情况负有监督职责。 |
北京邮电大学密封源安全操作规程 |
第一条 为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公众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密封源必须由放射工作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密封源。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三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密封源必须进行登记,并建立记录档案,以便日后检查。
第五条 使用密封源时,必须严格控制投照剂量,防止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平时没有操作任务时,不要在密封源周围停留。任何人员不得在密封源旁坐卧或休息。
第六条 必须做好外照射防护的三项基本措施: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操作时尽量做到熟练操作,减少操作时间。同时,操作时应尽量远离密封源,从而减少操作所受到的剂量。
第七条 密封源若有破损或其它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应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或退回生产厂家。
第八条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吃东西,离开工作场所时,应进行污染检查并认真洗手。
第九条 如果密封源失窃,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
北京邮电大学放射防护安全规程 |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含源装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立放射防护小组,确定一名校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严格遵守放射防护安全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三条 放射防护小组组长必须对放射工作全面负责,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监
督放射防护工作的执行。副组长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管理和监督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保卫
干部负责放射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条 保卫干部要定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检记录留存备查,发现隐患立即
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密封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
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
第六条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一条 密封源由北京邮电大学放射卫生防护小组负责管理,密封源的订购、领用、运输、退役等有
关事项都必须经放射卫生防护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条 密封源由放射卫生防护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其贮存和使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
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第三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密封源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 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密封源,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第五条 放射卫生防护小组保卫干部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检记录留存备
查,发现隐患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 发生密封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
小时,并且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
北京邮电大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
1.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放射事故报告卡》。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时还应当同时报告北京市环境保护部门。
2.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当迅速安排受照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3.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1) 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闭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 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 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 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4. 发生密封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
应急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密封源管理人员 |
杨胡江 |
62282054 |
放射防护小组组长 |
薛忠文 |
62282606 |
放射防护小组副组长 |
肖井华 |
62282003 |
放射防护小组保卫干部 |
白世荣 |
62282014 |
北京市环保局 |
高宇 |
82565815 |
北京市公安局 |
王警官 |
62074170 |
北京市卫生局 |
李宝欣 |
64212461-369 |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处 |
裴健 |
62882165 |
|